(2013)浙绍行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越峰。上诉人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并指令本案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土地预征协议系一个民事协议,上诉人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