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蓝任体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焕伟,兰建东,莫美平,蓝任体,蓝振辉,侯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兰焕伟,男,1995年x月x日生,x族,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兰建东(系兰焕伟父亲),1960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莫美平(系兰焕伟母亲),1966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蓝任体,男,1994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蓝振辉(系蓝任体父亲),196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侯美娟(系蓝任体母亲),196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蓝任体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宜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蓝任体的法定代理人蓝振辉、侯美娟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给申请人兰焕伟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已给付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兰焕伟、兰建东、莫美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查字第158号,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蓝任体、蓝振辉、侯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蓝振辉的银行存款11000元,并于2013年7月9日转入执行实施程序,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19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任体、蓝振辉、侯美娟已全部履行赔偿给申请人兰焕伟经济损失10270元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人蓝任体、蓝振辉、侯美娟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应予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宜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钰生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