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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月玲、李荣与被执行人林正富、周秀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玲,李荣,林正富,周秀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彭月玲,女。申请执行人李荣,男。被执行人林正富,男。被执行人周秀娃,女。申请执行人彭月玲、李荣与被执行人林正富、周秀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丹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林正富、周秀娃赔偿原告彭月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709.30元。由被告林正富、周秀娃赔偿原告李荣医疗费人民币332元。诉讼费50元由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月玲、李荣与2013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彭月玲、李荣二人其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而被执行人林正富、周秀娃二人其家庭也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况且林正富身体多病,其子林叔锋(20岁)长年卧病在床。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月玲、李荣二人请求司法救助2800元结案,其余款项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28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1)丹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