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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立预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徐灵江、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徐灵江,吴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预字第5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责人张伟。被告徐灵江,被告吴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徐灵江、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徐灵江、吴婷银行存款728642.3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灵江、吴婷银行存款728642.3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