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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孙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青蕊,系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在村委会调解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