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渭龙与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徐渭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旦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渭龙。上诉人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渭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2)杭临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后向本院提出要求缓缴上诉费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对上述缓缴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