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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5)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振,李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王书振,���,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石辛寨村人。被告李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河里东村人。本院在审理双方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振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