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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6月28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刘某甲,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刘某乙(刘某甲父亲),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某(刘某甲母亲),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甲返还给原告孙某彩礼款22700元;被告刘某甲的嫁妆被子8床,床上用品四件套2套、衣架、大小铁盆归被告刘某甲所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本案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255元,被告刘某甲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