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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龚文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01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文博,男,1995年2月18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甸县,现暂住浙江省温岭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文博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龚文博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天龙网吧内,趁被害人潘某不注意偷走其掉在椅子右侧地上的手机。经鉴定,被偷手机的价值人民币4100元。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4月14日14时4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天龙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龚文博。被告人龚文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文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4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文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文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家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