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金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祥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卫执字第63-2号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金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祥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卫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祥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借款本金2500000元、判决利息和诉讼费。对尚未执行的款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卫执字第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林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荣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