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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孟国成、梁宗珍诉王小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06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成,梁宗珍,王小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孟国成。原告:梁宗珍。被告:王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国成、梁宗珍诉被告王小荣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国成、梁宗珍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国成、梁宗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国成、梁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和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孟国成、梁宗珍负担。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