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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与宫关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宫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负责人程永利,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宫关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诉宫关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564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