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异字第00047号案外人何旭,西安市铁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晓红,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宏,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邹鹏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冯会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肖家村口。法定代表人刘志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薇,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日丰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8)西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业银行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何旭以本院(2009)西执民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日丰公司、兰天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6号,产权证号为1100114005-15-1-10604号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何旭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向阳,被执行人兰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薇,案外人何旭的委托代理人郭晓红、李晓宏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何旭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何旭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