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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会彬与被告唐迎建、孙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彬,唐迎建,孙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郑会彬。委托代理人李莉,系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迎建。被告孙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会彬与被告唐迎建、孙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会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原告郑会彬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