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会彬与被告唐迎建、孙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彬,唐迎建,孙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郑会彬。委托代理人李莉,系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迎建。被告孙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会彬与被告唐迎建、孙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会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原告郑会彬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