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君与张少林、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张少林,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亚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271号原告陈君。被告张少林。被告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海融广场西侧海晶创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亚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59号楼1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顾亚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与被告张少林、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亚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依法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陈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