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闫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和某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杨洋,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崔阿勇审 判 员 侯鸟龙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