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侯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范茂平,全椒县二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