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陈XX、刘XX,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岳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张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尚能关心原告,与原告尚能进行思想沟通,脾气也显得温和。婚后被告却性情突变,脾气大涨,以工作忙为由常常半夜回家或不回家,原告问其原因,被告不是没好气的回答就是与原告大吵,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家庭暴力十分频繁和严重,被告甚至对原告说:“结婚前的我是被你压抑的我,现在的我才是真正的我。”结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原、被告不知道吵了多少架,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也愈加频繁和严重,致原告浑身是伤,无法外出,丢掉了工作。原告在这样的家庭里生活已无安全感,从2013年3月起,原告就搬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之间现在已无法沟通,被告的没有家庭责任、没有丈夫责任的生活观和行为已致使双方感情荡然无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1.被告对原告的关爱从未改变,且爱护有加,被告因工作繁忙而加班夜深时,因原告怕影响原告的睡眠,在经原告同意后被告才在单位宿舍住宿,且次数很少。2.被告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3.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均表现出和好的诚意。被告及被告家庭为原、被告婚姻付出很多,花费巨大,被告家庭至今背负高额贷款,原告家庭却觉得理所当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感情一直良好,虽有微小矛盾,均属夫妻正常闹别扭,夫妻感情远未达到破裂程度,故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2013年3月起双方分居。庭审期间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持证人刘XX)、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影响夫妻感情,属家庭生活难免之事,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包容,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能够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