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张某某诉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继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