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军新与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迎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金军新,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迎九,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迎九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