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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赖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赖XX,男,汉族。被告陈XX,女,汉族。原告赖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赖XX诉称:2001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儿,双方主要靠母亲经营一间小店来维持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不仅不顾家,而且还沉迷于赌博和网络,经常外出打麻将和上网,被告的性格暴躁,经常摔坏东西或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对家庭和小孩都是不管不问。2010年4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就砸烂家里的箱子,把家里的所有现金15000元和结婚戒指并取出婚后存在被告名下的家庭存款35000元后离家出走,丝毫不顾及原告感受。被告沉迷赌博和网络没有一点悔改,确实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二小孩(赖X茵,赖X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赖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被告陈XX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养育了两个小孩,一个10岁,一个11岁,都还年幼,破碎的家庭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2、答辩人不同意将两个孩子都交给被答辩人抚养,因答辩人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己作结扎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失败的婚姻给答辩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如果孩子也不能陪伴在身边,对答辩人来说,生活完全失去了希望。答辩人恳求法院由自己来抚养两个孩子,由被答辩人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6月1日之前和l2月1日之前付清;或是由答辩人抚养赖X芸,被答辩人抚养赖X茵,因被答辩人的经济条件较好,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每月支付l00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或是一次性给付20万元困难补助金。3、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事实与理由完全是子虚乌有,不符合客观事实。答辩人不是离家出走,而是被答辩人经常为一点儿小事,将答辩人赶出家门,甚至有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对答辩人的拳打脚路踢是家常便饭,但答辩人是一个传统的家庭妇女,只能忍气吞声,默默地祈祷被答辩人能改变,但等到的却是被答辩人的变本加厉,最严重的会打到答辩人头破血流,骨折,脑震荡,对答辩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答辩人当时确实非常难过,因结婚后为被答辩人生儿育女,忙着煮饭做家务,帮忙看档口,因被答辩人经常赶答辩人出门,答辩人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是拿了夫妻共同存款22000元的存折,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35000元,但被赶出家门差不多两年,因为生活艰难,这些钱也差不多花完了,没有拿过l5000元现金。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若被答辩人同意上述第二项意见,答辩人也同意离婚。被告陈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扎证;2、收入情况记录。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00年间,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2001年12月26日,双方自愿到原惠阳市横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二个小孩:赖X芸,女;赖X茵,女,汉族。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缺乏沟通,互不谅解,致使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13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主持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长及生育有二小孩,应当很好珍惜夫妻感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XX与被告陈XX离婚。二、驳回原告赖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赖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