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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献。上诉人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