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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希与被执行人黄╳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温X希,女。被执行人黄X光,男。申请执行人温X希与被执行人黄X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X希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X光归还欠款63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同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黄X光应偿还温X希欠款6350元、案件受理费36元,被执行人黄X光定于2013年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温X希,直至还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X光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X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