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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东源百货有限公司与涂静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东源百货有限公司,涂静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深圳市金东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委托代理人潘朝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静静,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东源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深圳市金东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608元,本院予以退还304元)。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