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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好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好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桐乡市好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松泉。委托代理人:胡伟娟。被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连兴。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好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阪神太阳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水乔代理审判员  石春伟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