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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林山、张甲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尚子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承香,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姚林山。被执行人张甲强。被执行人刘兆刚。被执行人张甲成。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阳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林山、张甲强、刘兆刚、张甲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二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