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XX、XXXX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X,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XX,女,汉族,农民。原告XXXX,女,汉族,系原告XX之女。法定代理人XX,女,汉族,农民,系原告XXXX之母。委托代理人XXXXX,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干部。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YY,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YYY,该村委会主任。原告XX、XXX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一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以下简称XXX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X,被告XXX一组组长YY、XXX委会主任Y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在被告村组。2008年4月,其与丈夫ZZ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2011年6月其与丈夫离婚后,户籍仍在被告村组。2012年6月,被告村组土地被租用,一组给每位村民分得三年租地款700元,但村组未给二原告分配。现二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XXX一组给付二原告租地款4200元,被告XXX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XXX一组辩称:村组租地及给每位村民发放租地款金额属实。组上未给原告分配的原因是原告在婚后其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原告给组上承诺将户口留在组上,今后不享受村民收益分配。被告XXX委会辩称: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出嫁女必须将户口转走,如未转出一律不享受村民收益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XX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在被告村组。2008年4月7日,原告与ZZ(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农民)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2005年11月2日,生一女XXXX,户籍也登记在被告村组。2011年6月24日,原告XX与丈夫ZZ离婚,孩子XXXX由原告XX抚养,二原告的户籍仍在被告村组。2012年6月1日,被告村组土地租给陕西ZZZ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发放三年租地款每人700元,未给二原告发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XXX一组给付二原告租地款1400元,被告XXX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XXX一组认可其给每位村民发放租地款金的事实,未给原告分配的原因是原告在其婚后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其给组上承诺将户口留在组上,今后不享受村民收益分配,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XXX委会辩称出嫁女必须将户口转走,如未转出一律不享受村民收益分配。因双方分歧很大,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户籍证明、离婚证、村委会会议证明、组上会议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XX离婚后,其与女儿户口仍在被告村组,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应分得租地款。被告村组称原告承诺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其不给原告分配租地款显属不妥,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XXX委会参与租地款分配,对被告XXX一组给付之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XX租地款共计14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XXX第一村民小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