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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张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两、三天后归还,并给原告写下借据一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另外被告还欠原告7800元材料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材料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张某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另外还欠7800元材料款的事实。被告张某辩称,借款和欠原告7800元材料款是事实,但被告没有钱,正在贷款,等贷款下来后给原告偿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被告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张某于2013年1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13年6月5日又重新写了借据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高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几天后偿还,并给原告写下借据一支。2013年6月5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写了借据,包括7800元材料款(油漆、壁纸),约定于2013年6月26日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又买了被告7800元的油漆、壁纸,合并给原告写下借(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清偿原告的借款及材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借款3万元和材料款7800元,共计37800元。案件受理费7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院。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