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军战与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战,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088号原告李军战。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厚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苏村。法定代表人乔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广州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战与被告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战诉称:2010年6月31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工业区的厂房,租期为6年,期限由2009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租金每月为134322.76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且三年期满租金按15%递增。后被告开始使用该厂房生产经营。2012年12月1日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推诿拒付,现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租金617884.7元、滞纳金180000元、经济损失926826元共计1724710.7元。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7日成立,已于2013年2月1日被注销。原告李军战于2013年5月10起诉时被告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已被注销,该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22元,原告李军战已预交,退还原告李军战2042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