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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苗某锋与陈某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苗某锋,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某娥,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锋诉被告陈某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苗某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锋撤回对被告陈某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苗某锋负担。审判员  熊可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泽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