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苗某锋与陈某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苗某锋,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某娥,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锋诉被告陈某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苗某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锋撤回对被告陈某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苗某锋负担。审判员 熊可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泽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