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7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翟亚路与欧怀榕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亚路,欧怀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705-1号申请执行人翟亚路,陕西盛世华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欧怀榕,无业。申请执行人翟亚路与被执行人欧怀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怀榕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亚路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欧怀榕主动向本院交纳了部分案款及本案执行费共计20000元,后又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剩余案款46326.50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翟亚路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放置在承租房屋内办公用品的请求,被执行人欧怀榕已主动返还,申请执行人翟亚路对该事实也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江燕打印:相丽华校对:薛江燕2013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