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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银行与林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行,林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王银行,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林冲,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银行与被告林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银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银行诉称:被告林冲从事室内外墙粉刷,从我处购买涂料,欠货款9000元。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冲返还欠款9000元和原告为催要欠款而支付的1000元车旅费。原告王银行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王银行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林冲出具的欠条1张,据以表明被告林冲于2012年1月22日欠原告王银行的材料款9000元的事实;3、加油票复印件3张,据以表明原告王银行为找被告林冲索要欠款,而支付的费用。4、证人王某的出庭证言,据以表明林冲欠王银行9000元涂料款,因林冲没有钱支付,于2012年1月22日写欠条1张,约定2个月后还清,但林冲至今未还。4、证人黄某的出庭证言,据以表明林冲从王银行处进涂料、胶、腻子粉等,我给林冲干活,林冲欠王银行的钱我知道,他们写有欠条,林冲还欠我们的工钱,我与其他工人,还有王银行去河南省驻马店找林冲要钱,林冲一直在躲,钱一直没有还。被告林冲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银行在临泉县开办一个涂料厂,被告林冲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涂料、乳胶、腻子粉。2012年1月22日,原被告通过结算,被告林冲给原告王银行出具欠条1张,欠条载明:“今欠王银行料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林冲2012、1、22到2012、3、28号还清林冲”。后王银行多次找追要无果,为此,原告王银行来院,要求依法判令林冲及时清偿欠款9000元和催要欠款而支付的1000元车旅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冲欠原告王银行料款9000元人民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林冲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支付所欠料款,对原告王银行要求被告林冲给付9000元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银行要求林冲支付车旅费1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银行料款计人民币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