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天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2号(自编E栋)1308-1310房。法定代表人何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天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198512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按约供货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天胜电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512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