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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晓、姜志花、辛海利、辛晓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晓,姜志花,辛海利,辛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晓,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凤翔县陈村镇,农民。被执行人姜志花,女,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住凤翔县长城小区,农民。被执行人辛海利,女,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教师。被执行人辛晓妮,女,生于1979年10月26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教师。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晓、姜志花、辛海利、辛晓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本息81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3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