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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执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都商用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都商用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执字第32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商用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我院(2013)深盐法执字第328-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盐田港支行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30235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盐田港支行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30235元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茂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