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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坤祥、鞠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吴坤祥,鞠华,杨志华,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73号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西首路北。被告吴坤祥。被告鞠华。被告杨志华。被告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西首路北。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坤祥、鞠华、杨志华、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