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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3)寿执字第00310号高磊、赵丽、赵传连、刘汉银、赵传坤、唐婷婷、赵李、张迪迪、赵广强、高友田: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借款本息50627.75元;二、偿还2012年12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以50627.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6.075计算);三、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申请执行费700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收款单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