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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孟XX与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孟XX,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四方台镇。被告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四方台镇。负责人郭XX,村委会主任。原告孟XX与被告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XX村委会的负责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XX诉称,原告系XX村村民。2001年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2001年1月30日为原告出具凭证,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该款借用后,被告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3200元(自2001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按照月息1.5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XX村委会辩称,被告于199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截止到2001年1月30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欠原告利息3900元,我方于2001年1月30日为原告重新出具收款凭证。之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我方同意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3900元,其余利息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XX村委会因缺少资金上交农业税,于1999年12月30日向孟XX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01年1月30日,孟XX要求XX村委会偿还借款时,因XX村委会无力偿还,其为孟XX换据,重新出具一份加盖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经济合作社现金收讫章的收款凭证,载明金额为23900元,本金20000元、月息1.5分,99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30日计390天利息3900元,孟XX在收款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XX村委会至今未向孟XX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与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经济合作社系同一组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孟XX提供的收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XX村委会应否给付孟XX2001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本案中,孟XX于2001年1月30日向XX村委会催要借款时,XX村委会为孟XX重新出具的收款凭证上载明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孟XX可随时向XX村委会主张偿还,故对孟XX主张XX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01年1月30日至2013年1月30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4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村委会主张2001年1月30日后双方未约定利息,即不符合常理亦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不同意给付2001年1月30日后利息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孟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3200元(利息计算方法:自2001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0000元、月利率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辽中县四方台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田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