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恢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9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7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以467.5吨水泥折抵货款93500元。受理费1286元由合肥伟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由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