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厚荣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厚荣,绰号“南哥”,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丹竹镇长岐塘村高楼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厚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厚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厚荣伙同关晓伟(已取保候审)等人经密谋盗窃后,携带扳手、铁锤、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平南县丹竹镇皆好超市后面,先由被告人黄厚荣将皆好超市的排气扇拆下后,持水果刀从排气扇口钻进皆好超市内盗窃。在超市内盗窃时,被告人黄厚荣发现有人在超市内值班守夜,即将盗得的八瓶红牛饮料(共价值44元)从排气扇口递出给关晓伟等人,并叫关晓伟从排气扇口钻入到超市内,将水果刀交给关晓伟后,被告人黄厚荣从排气扇口钻出超市外接应关晓伟,关晓伟进到超市内盗窃得二瓶营养快线饮料(共价值19.8元)后,被在超市守夜的员工黄XX发现,关晓伟追赶并用水果刀将黄XX斩致轻微伤。另外,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黄厚荣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赔人民币63.8元至本院,作为赔偿平南县丹竹镇皆好超市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盗物品清单、同案人关晓伟供述、被害人黄XX陈述、平南县公安局平鉴法字(2011)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厚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厚荣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厚荣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厚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黄厚荣退赔的人民币63.8元,由本院退还给平南县丹竹镇皆好超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永谈林雅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