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芜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织金县看守所,同年1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所。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同乡中年妇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贵州省织金县由该中年妇女将被告人王某介绍给被害人钱某甲,以王某与被害人钱某甲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彩礼”现金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钱某甲在芜湖县办理结婚登记,数日后,被告人王某携带与钱某甲结婚时所购买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部手机等财物逃离芜湖市。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织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材料;1、书证:归案经过、银行活期明细、结婚证、户籍证、刑事判决书、体检表等;2、被害人钱某甲、钱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与被害人钱某甲之间是一场误会,自己没有骗取他“彩礼”现金人民币40000元,也没有拿钱。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当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伙同一同乡中年妇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贵州省织金县由该中年妇女将被告人王某介绍给被害人钱某甲,被告人王某明知与被害人钱某甲假结婚就是为了实施诈骗,仍然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以与被害人钱某甲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彩礼”现金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钱某甲在芜湖县办理结婚登记,数日后,被告人王某携带与钱某甲结婚时所购买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部手机等财物逃离芜湖市。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织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予以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同一同乡中年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被害人钱某甲假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彩礼”40000元的事实。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二、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伙同的同乡中年妇女,长期从事让他人与人假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自己以及本案被告人王某都是中年妇女的同伙。三、被害人钱某甲、钱某乙的陈述,证实两受害人系父子关系,被告人王某和中年妇女合谋骗取他们“彩礼”现金40000元和黄金首饰。四、书证: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银行活期明细,证实以假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现金数额40000元;3、结婚证、户籍证,证实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前后的婚姻状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证人何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5、体检表,证实被告人王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身体状况正常。本案犯罪事实经以上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海珍代理审判员  芮庆云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强 云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