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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500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现金15000元。现金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