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杰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52号原告刘杰,品上羊肉海鲜馆业主,(手表厂东50米)。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裕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芮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