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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景珉、刘玉凤等与夏伟忱、汪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珉,刘玉凤,夏伟忱,汪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夏景珉,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薛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凤,女,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薛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伟忱,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汪静,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珉、原告刘玉凤与被告夏伟忱、被告汪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汪静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诉争房屋坐落于本市西青区,应当由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二原告提供的被告夏伟忱的地址已经拆迁,被告夏伟忱的实际居住地应为诉争的天津市西青区密云一支路凯安道凯信佳园×××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地址为本市西青区凯安道凯信佳园×××,故本案应由诉争房屋所在地的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汪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