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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少青与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青,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刘少青,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白桑关镇陶沟河村7组。法定代表人闫建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青诉被告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青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案外人刘荣华(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3号6栋7单元801室)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北路11号第二层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96**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郧县顺和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扣押刘荣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北路11号第二层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9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远贵审 判 员  康秀深代理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添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