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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舒孝伦与杨青松、第三人蒋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孝伦,杨青松,蒋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舒孝伦,男,生于1956年3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德,男,生于1950年4月15日,汉族。被告杨青松,男,生于1969年9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琼华,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第三人蒋岳,男,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乔红波,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孝伦诉被告杨青松、第三人蒋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孝伦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孝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孝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舒孝伦负担。审 判 长  蒲 霉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