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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张振军、张电士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张振军,张电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李杰。被申请人:张振军。被申请人:张电士。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张振军、张电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张振军所有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扣押被申请人张电士所有的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张振军所有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2、扣押被申请人张电士所有的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2000元)。申请人李杰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