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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荣、何思颖、耿秋富、尉亚玲玉被执行人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何思颖,耿秋富,尉亚玲,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何荣,女。申请执行人何思颖,女。申请执行人耿秋富,男。申请执行人尉亚玲,女。被执行人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拾捌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1891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