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丰秋霞与程君武、毕巧仙、汪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秋霞,汪明辉,毕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丰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巧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5261元及执行费37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明辉有库存货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汪明辉所有的与执行款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业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