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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宋某某,女。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生二个子女,婚后双方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2009年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份定婚,同年农历腊月16日典礼,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2日婚生一子张某乙,2004年8月26日婚生一女张某丙,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2月份被告出走,经多方寻找,被告仍无音讯。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周某某调查笔录一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经质证可以做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出走至今无音讯,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导致了双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现无音讯,故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请求抚养费自理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子张某乙、一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鸿峰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黎明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吕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